为促进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经开区区块(以下简称园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先进制造业总部经济中心,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增强总部经济对园区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文件。
一、发展目标
2021年,启动园区总部型楼宇、总部型市场主体认定和奖补工作,建立总部企业名录,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更趋完善,总部经济对地方经济贡献占比超过15%,形成集聚效益明显、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二、产业导向
围绕“两个率先”目标,园区总部经济中心将聚焦工程机械及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数字经济、生物技术及生命健康等产业,聚集相关配套企业,构筑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三、重点方向
重点扶持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长沙经开区认定的总部型楼宇内的各类市场主体。
(一)引进一批综合型总部。聚焦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100强及外资、央企、独角兽企业,在园区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或第二总部,以及国际细分行业排名前50位的龙头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不含子公司、分公司)。当年度在园区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且年度税收贡献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含)。包括但不限于全球总部、亚太区总部、亚洲区总部、大中华区总部、中国总部、区域总部等。
(二)培育一批功能型总部。经母公司(集团)授权,承担集团内相应区域分支机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研发设计、采购与销售结算、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认证检测、物流分拨等多项总部功能、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企业。当年度在园区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且年度税收贡献超过800万元人民币(含)。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总部、检测总部、物流总部、销售总部、资金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投融资中心等。
(三)吸引一批成长型企业。围绕园区主导产业,依托园区总部型楼宇,新引进一批成长型企业入驻。当年度在园区缴纳税收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或当年度在长沙连续6个月购买社保人数超过10人(含)。
四、支持政策
(一)落户奖励
1.企业落户支持。新引进的三类500强企业及国内100强、国际细分领域50强企业、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经认定后,按照企业当年度实缴注册资金的3.5%,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及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经认定后,按照企业当年度实缴注册资金的3%,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的功能型总部,经认定后,按照企业当年度实缴注册资金的2.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的成长型企业,经认定后,按照企业当年度实缴注册资金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经营场地支持。经认定的总部型市场主体,租用总部型楼宇生产经营场地的,自认定年度起前三年,每年对经营场地按照实际租赁面积及价格给予100%的租金补贴;自认定年度起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对经营场地按照实际租赁面积及价格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补贴的经营场地租赁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在属地缴纳的税收。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及成长型企业,购置总部型楼宇生产经营场地的,分别按照1000元/平方米、8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每家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该企业连续两年在属地缴纳的税收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租金、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自用经营场地,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金补贴的经营场地,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租或者改变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转)租、出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退回所享受的全部经营场地补贴资金。先租后购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
平台支持。打造一批规划建设标准高、产业聚集能力强、综合配套服务完善的总部型楼宇,授牌认定一批示范性总部型楼宇,形成布局优化、贡献突出的楼宇经济发展格局。支持楼宇运营方开展中介招商、代理招商,经总部型楼宇运营方自主引进综合性总部、功能型总部的,分别按照每家6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楼宇运营方一次性中介奖励。
(二)经营奖励
1.企业支持。经认定的总部型市场主体,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其缴纳的区级税收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2.平台支持。经园区授牌认定的总部型楼宇运营方,对其自主引进的总部型市场主体,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其引进的总部型市场主体缴纳的区级税收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
五、附则
1.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社保缴纳月数等数据从2020年9月21日之日起计算。
2.总部型楼宇及总部型市场主体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原则。每年对已认定总部型楼宇和总部型市场主体进行复核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总部型楼宇和总部型市场主体,取消其政策优惠。
3.本文件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长沙经开区其他政策条款的,按“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4.获得奖补的总部型市场主体入驻后6年内不得将总部工商、税务注册住所迁离园区,否则应全额退回所得补助和奖励资金。
5.已享受长沙经开区“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总部型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文件支持政策。
6.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招商合作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后,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每年组织对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7.本文件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招商合作局负责具体解释。
8.本文件从发文之日起生效,可追溯到湖南自贸试验区获批之日(2020年9月21日)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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