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实施精准招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商发〔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符合本区产业定位和产业规划。积极引进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其应用、航空及通航、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等产业项目。
第三条 项目入区条件
(一)新入区的供地项目,需同时满足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亩均投入在400万元以上、容积率1.2以上、亩均年税收30万元以上、亩均年产值500万元以上。
(二)不能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分类指导入驻专业产业园。
(三)鼓励企业总部、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平台经济类项目入驻。
(四)不能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但满足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带动效益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工委、管委会审定。
第二章 项目入区程序
第四条 供地项目入区程序
(一)区经济合作局根据项目单位出具的包括投资主体情况、选址条件、建设内容、用地面积、投资规模、产出情况、建设周期、政策支持等内容的项目计划书,商区产业发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产业发展趋势、产业关联度、投入产出、承载能力等方面进行预审。
(二)预审通过的项目由分管招商的区工委负责人牵头,区经济合作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系统介绍项目所属产业的发展趋势、投资业主情况、项目投资情况、建设内容、产出带动效益、相关诉求、落地要素保障等内容的考察报告,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
(三)初步意见报区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原则同意后,由区经济合作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对投资体量大、用地面积大、支持资金额度大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四)区经济合作局根据洽谈情况起草项目入区协议书,协议书包含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时间、主要规划指标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的相关约定。初稿起草后,召集区产业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开发建设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各部门单位对入区协议初稿会签出具书面意见。区经济合作局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区工委会研究审定。
(五)供地项目选址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召集区经济合作局、区开发建设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结合项目单位选址意向进行讨论、现场察看,形成项目拟选址意见,报区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定。
(六)总部经济和平台经济等项目参照供地项目执行。
第五条 入驻专业产业园程序
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经济合作局、区产业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职能部门和专业产业园运营单位对照专业产业园入区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对于享受普惠政策的一般项目和区内存量项目入驻专业产业园的,由区经济合作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形成意见后,上报分管招商的区工委负责人审定;对于符合“一事一议”标准的项目,按照供地产业项目程序上报区工委会研究审定。
第三章 履约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成立履约监管领导小组
成立由分管招商的区工委负责人担任组长,区经济合作局、区产业发展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自然资源局、区开发建设局、区人才服务中心、区税务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履约监管领导小组,区经济合作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区履约监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商项目履约和守规管理工作,负责对招商项目的入区协议履行和行政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监管,有权根据项目单位履约和守规情况采取约谈、函告等手段督促整改,以及下达相关履约处理决定,必要时采取法律诉讼手段督促企业履约。
第七条 建立履约监管项目库
区经济合作局牵头建立和管理履约项目库。项目库录入2019年起所有签约入区项目的基本信息、经营现状数据、累计税收和政策性支出情况,并将入库项目按照履约完毕、履约情况良好、部分履约、履约情况差、未履约进行分类管理。新入区项目按照信息录入模板录入履约监管项目库后,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和后续协议履约情况实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实施项目全周期监管
(一)在项目开工阶段,由项目首席代办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开发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对照协议约定和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对开工时间、规划指标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核查;
(二)在项目建设阶段,由项目首席代办单位、区开发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对照协议约定对项目建设进度、安全生产情况开展进行监管;
(三)在项目竣工投产阶段,由区产业发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开发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对照协议约定对项目竣工投产时间以及区经济合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结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项目环保、规划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四)项目进入经营发展阶段后,根据区产业发展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由区经济合作局对照协议约定对项目的产值税收、外贸进出口数据、就业情况等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进行动态监管。
第九条 签订的项目入区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分别由区经济合作局、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监管履约情况,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采取通知项目方限期整改、约谈项目方、取消优惠政策兑现、收回项目用地等措施。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特殊原因等其他客观情形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履约时,由项目单位向区管委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情况报告,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给予延长履约期限或其他形式的履约缓冲方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范围外项目管理按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城市规划范围外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已入区的招商项目,按原入区协议执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区管理办法》(岳经管发〔2019〕6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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